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乾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院**楼**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记海鲜酒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任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85.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大明
2020年7月2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539****。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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