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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6********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县,户籍地湖北省房县******组,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19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E3****江铃牌轻型货车,行驶至本县**镇“**夜市”门前路段时,撞向停放在路边的覃某某车牌号为鄂E3****的小型汽车,致使该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人任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任某某饮酒驾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2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家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组,联系电话:15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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