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63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7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565YW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航路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任晓峰抽血检测,任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2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晓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二○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853032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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