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03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镇**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7号白色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隐火锅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6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规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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