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2月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甘F****8号轻型封闭货车,沿肃州区邮电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邮电街与北市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6.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琳
检察官助理 刘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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