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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3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民权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汽车在睢县**乡**村行驶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随即民警带其到睢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商丘市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显示: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4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记录等;

2.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5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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