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鄂C****0号小型轿车由郧西县**镇小河市场往富康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大道建设银行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梅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左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27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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