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6月10日21时27分左右,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GU****号黑色众泰牌小型轿车,从沽源县平定堡镇步行街南口出发沿中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环路大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二)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查获现场方位图;
(四)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五)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毓胜
检察官助理 李玉萍
2 0 2 0年1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村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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