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2****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使至本市广阳区**路与**道交口附近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75.81毫克/100毫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刘翠萍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84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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