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交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23时50分许,任某某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308国道行驶至南宫市垂杨镇东口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造成: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清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3.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分析意见书;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已将损坏的路产进行修复,可以从宽处罚;(4)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主)
检察官:孙建莉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家中;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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