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兴隆县**镇**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白色小轿车从兴隆县大杖子镇高杖子村返回大杖子村。行驶到大杖子村采摘园附近时被人举报,民警到场后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谢军辉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兴隆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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