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苏DW****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溧阳市天目胡集镇茶东街处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4.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检察官助理:杨译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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