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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榆次区龙湖大街**宿舍**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2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锦纶路潇河湾小学对面时,与韩某某驾驶的晋K****7奇瑞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任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5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龙湖大街**宿舍**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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