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G2****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镇**街驶入**小区时,与社区疫情防控人员发生口角,疫情防控人员向公安机关举报任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到举报后,口头传唤被告人任某某到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次日0时,民警对任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6mg/l00ml; 0时25分,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依法提取了任某某的血液检材,并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7.05mg/l00ml。被告人任某某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任某某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委托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东
何 成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任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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