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4****的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任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46****、1882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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