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镇**村**号,现租住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2008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入住太原市迎某某源中心六层618被害人徐某某开设的无名旅馆。2020年10月22日早7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在桌子上的一部vivo1963A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于同日使用被害人徐某某手机中的云闪付app向被告人任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并在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的一手机店内通过云闪付扫码支付了999.98元的方式套取现金人民币990元。之后被告人任某某将盗窃所得的vivo1963A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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