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住泗县**镇**路**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0时18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泗县县城***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泗城**酒店门东旁处,撞到同方向由房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该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泗县交管大队认定:任某某事故全部责任,房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处警民警提取被告人任某某血样待检,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260.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撞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房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且事故已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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