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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小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皖S8****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利辛县张村镇杜竹元117乡道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在利辛县张村镇张村社区12小区17户-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1份,补充材料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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