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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男,汉族,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1996年7月18日因盗窃被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521日因妨害公务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29日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朋友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湾一铺子门口饮用两瓶白酒后,于次日凌晨1时50分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状态下,驾驶李某所有的甘E*****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高速(G**)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1407km+241m处时,开右转向灯将车辆停放于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后在车上醉酒沉睡,致后方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晋L*****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该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玉泉高速公路大队认定,任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接到110报警后,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玉泉高速公路出警并将被告人任某某带至天水市四零七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7.79mg/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交通事故相对人李某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出警登记表、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的证人证言、呼气检测报告及照片、血样采集登记表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将车辆停放于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后在车上沉睡,严重影响后方车辆通行,导致与后方驶来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多次犯罪前科,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检测酒精含量高达257.79mg/100mg,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交通事故相对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瑾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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