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路**段**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1月21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30分,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7****号小型轿车,由梓潼县文昌镇中和街西段往东行驶,当行驶至中和街西段“九块石”路口处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在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趁执勤民警不备逃跑,被执勤民警追回后,又在前往抽血途中(梓潼县中医院门口)突然逃跑,随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彪
检察官助理:胡建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8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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