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0年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任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的“重庆肖肖酸萝卜鱼火锅”和府城大道仁和新城一KTV内喝酒。次日凌晨5时许,任某某驾驶川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成都市九眼桥出发,沿河滨路向二环路方向行驶。5时37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编号“0051154”号路灯杆前路段时,车辆与在车行道内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随后任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同日8时35分被公安机关挡获。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7日,任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沁延
检察官助理:钟矿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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