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6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9********,汉族,职高文化,云南**保安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云AC***2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昆明市**大道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任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07.95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2020年4月3日23时06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2020年8月1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责令具结悔过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1566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任某某现场及车辆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拘留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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