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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05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一路路口处时遇红灯,在等待红绿灯的过程中睡着,因群众举报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莎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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