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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3********,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HB****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雷山县永乐镇街上往永乐镇肖家村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黎炉线163公里500米处时,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任某甲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25.7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较低,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相关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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