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1981********,汉族,中专,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锡市**宾馆暂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01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晋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杭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金机电城院内时被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3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照片,违法犯罪查询身份信息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694号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罚款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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