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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0000006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任某刚,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67****,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社区*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某某驾驶贵JAQ**号小型轿车由长顺县广顺文昌阁往广顺街上行驶,19时59分,行至长顺县广顺镇夜郎大道500米(小地名:广顺政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民警带任某某到广顺镇罗湖医院抽血样后送至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查获经过、驾驶信息查询及车辆信息查询;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忆娴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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