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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9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贵BDX***号车,行驶至盘州市滑石高速收费站十字路口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滑石派出所民警查获。2019年12月11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208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任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有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盘州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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