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房县****中心**,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鄂C****8号小型轿车,由房县城关镇花宝村往房县城关镇新时代广场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武当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任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7.74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起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1987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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