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20时50分,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韩马街与渭兰路丁字东10米处,被现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5.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3.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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