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刑检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北堡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对被告人任某某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00分许,清水河县交警大队阳湾中队民警钟林龙、贾利平在清水河县城关镇滨河南路(益民小区东区东50米)处设卡检查中,查获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即本案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3.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被带至清水河县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111.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武斌

检察官助理:王妮莎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