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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龙华区**路**号**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甲饮酒后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与龙观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任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任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2.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院印)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本市龙华区**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59*******;保证人任某乙,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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