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榭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小区**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二通道大榭二桥进岛侧附近的道路边饮酒后,驾驶前牌照为浙B3****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后牌照为浙B6***货运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招商码头进港门口处等候进港卸货。民警接电话报警后在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招商码头进港门口处当场查获被告人任某某,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提取血样。经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酒精检测报告单、提取酒后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浙中和中心[2021]毒鉴字第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铁城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5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补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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