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沽源县**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2年9月2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2017年9月28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大队崇礼支队查获,被扣留机动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蒙H3****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张家口市桥东区油漆厂家属楼出发,沿林园路行驶,行驶至林园路林园北街200米处胜利公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对任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01mg/100ml。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案说明、鉴定委托书、补充说明、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扣吹酒视频、抽血视频、出单子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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