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5********,汉族,大专文化,保定**医疗美容诊所员工,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二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