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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苏CP****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业路与庙兴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淬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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