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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济阳区银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河路与开元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1.2±10.7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凭证、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发破案经过、证人孙某某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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