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解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南路与省道352林桥路段时,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特勤中队查获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浓度为13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电子档案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萌
检察官助理:孟芳芳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140****。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个。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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