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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孟村回族自治县沿京沪高速行驶至乐陵西服务区时被高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7mg/100mL。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的检验报告等。4.被告人任某某抽血执法记录影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某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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