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乡**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西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垦利区西四路**路口南侧时,驶入路东侧绿化带内,被出警民警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任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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