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桥东区大仓盖镇**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GD****号白色小型面包车,系在宣化**驴肉馆吃饭喝酒后准备回家途中,经过大仓盖镇赵家夭村路段时,其见前方有交警查车,下车后试图逃跑被抓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任德满基本情况,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检测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谷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任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经过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韩晓兵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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