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48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 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月29日被淮北市交警一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47分,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牌号为皖F*****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路海宫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岩

                           

                               二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