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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4时15分,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庄至**街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与**路交叉口处,被大桥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7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育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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