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晋J****白色**牌小型汽车从瑶圃村家中去西关世纪购物广场,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路与新安街十字口路北200米路段处时,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一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5.4mg/100ml。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结果为从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5.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前科劣迹调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
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查获视频资料;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任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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