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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市东某某**模具加工厂**职务,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排**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鲁D****G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从东某某军粮城街春竹轩小区出发,沿兴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军粮城一期与军粮城二期之间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欣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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