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
被告人任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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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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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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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3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牌照为黑M****8),沿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万峰路疫情防控卡口,防控人员对其进行体温检测时,发现任某某有饮酒嫌疑,并通知在现场执勤的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后执勤民警将任某某查获。民警对任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9mg/100ml。随后任某某又被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7.1mg/100mL。任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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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执法经过、侦破经过、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违法犯罪信息说明、证明、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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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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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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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鉴定结论: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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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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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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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从轻 情节 |
法定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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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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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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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血液内酒精含量在200 mg/100mL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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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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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 |
1. 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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