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顺东街时遇交警执勤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三次测试结果分别为106mg/100mL、115mg/100mL、114mg/100mL,交警遂将任某某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鉴定,任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案发后,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燕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9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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