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23时23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饮酒后驾驶苏EZ5****小型轿车,沿嘉兴市三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北路口西侧约150米处时,与道路中央警示桩及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警示桩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2个月10日,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凤梅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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