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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庙**号**室,现住南昌市东湖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19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解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西省地质工程研究中心门口段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任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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