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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0时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甲号小型面包车,在顺庆区潆溪街道弋家塘街倒车时,碰撞到停放路边的川R****乙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后,川R****乙小型汽车车主青某某报警,任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交警现场对任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7.4mg/100ml,经抽血送检,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l。经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任某某负全责。案发后,任某某赔偿了青某某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2020年12月29日,在辩护人李春俊在场提供辩护意见的情况下,任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照片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军  

                              2020年12月29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68178****。

2.案卷2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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