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故城县**镇**村,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郑口镇中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华街康宁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任某某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任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6.23mg/100ml,被告人任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任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永臣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处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和审查起诉卷壹卷;
3、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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